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鹤峰县兰花协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鹤峰县从事兰花养殖的农户、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以服务农民服务农村为宗旨,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鹤峰县林业局、登记管理机关鹤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鹤峰县燕子集镇,联系电话0718-5381006(办公室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组织人员外出考查、学习外面国兰发展模式,以及先进的栽培繁育技术,提高会员专业能力。
第七条 组织建设兰花养殖大棚,为广大兰友及兰农提供学习、交流平台。
第八条 发动本协会成员,积极工作,引导兰农走出私挖滥采的误区,并对县内兰花资源分布建档、绘图,协助林业部门打击大规模的私毁兰花资源的行为。
第九条 引导培育“兰花产业”,并为其今后拓展市场并组织出口。
第十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,并开设网站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一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,自愿申请的社会各界人士,均可成为协会会员。
第十二条 会会员由普通会员、骨干会员、荣誉会员和永久会员组成。
普通会员:喜欢关注兰花艺术产业的社会人士,经申请确认后即可成为。
骨干会员 :热爱兰花艺术产业,关心协会建设,愿意为协会工作的会员。
荣誉会员:关注本协会,为协会出谋划策,添砖加瓦的各界人士、朋友。
永久会员:对协会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会员(需协会理事会表决,一致同意方可成为)。
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:
⑴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⑵对协会工作享有参与权。
⑶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,优先获取协会的各类信息资料和各项咨询服务,以及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所有优越条件。
⑷享有知晓监督理事会的各项工作,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。
⑸享有对本协会决策提出质疑和建议的权利。
⑹享有向协会提出合理要求与建议,并要求得到答复的权利。
⑺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
⑴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,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。
⑵维护协会的团结和名誉,增强会员荣誉感。
⑶及时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,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。
⑷积极为协会提供稿件、撰写论文,经验总结和外出考查报告等。
⑸积极对外宣传本协会。
⑹自觉遵守协会的规定和纪律,服从协会的最终决策。
第十五条 入会、退会、除名。
入会:社会各界对兰花艺术有兴趣的人只需填写申请表格,经批准后,即可成为协会正式成员。
退会:会员退会自由,提出退会申明,交回会员证后经备案,会籍即行注销。会员如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除名:本会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,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,若有违反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制度
第十六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协会的领导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成员由会员推选代表产生,然后其内部民主分工。
第十八条 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,听取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与工作计划,选举理事会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构成分工。
会长:任期三年,下届选举时,工作突出可连任,负责拟定、组织实施工作计划,主持会议及主要活动。
专职副会长:任期不定,由会长任命,负责协会日常工作,协助会长协调各部门,并定期主持会议,管理协会经费。
组织部:负责协会对外、对内公共关系的工作。
宣传部:搜集相关资料,对外积极宣传本协会,与外界媒体保持联络,负责协会网络建设和刊物出版。
第五章 协会经费
第二十条 开设专门账户,专人负责管理协会经费,每年结算一次公布收支情况。
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:原本协会组织者(骨干成员集资)政府与企事业资助,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,会员自愿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包括日常开支、组织各项活动、网站建设、基础设施、交通工具等开支。
附 则
⑴本协会接受鹤峰县林业局、民政局的领导和管理。
⑵协会举办各项活动,将以保证会员安全为首,参与会员听从统一安排,如不遵守协会统一指挥的,一切后果自负。
⑶本章程由理事会享有最终解释权,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。
⑷本章程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。 |